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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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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泵行业协会章程 一章 总 则 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水泵行业协会。 二条 河南省水泵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河南省境内从事水泵行业的事业单位、水泵企业、科研院校及与之相关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维护水泵市场秩序,规范全省水泵企业依法进行水泵活动;加强水泵队伍技术水平行业管理,积极开展水泵行业好的技术的研究和交流,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团结全省广大水泵供水、设备材料供应等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推动全省水泵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水泵政策理论研究、水泵供水市场调查,向政府提供相关政策、立法和政府扶持资金的利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二) 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省水泵企事业单位资质等级的评估、认定和考核、审验工作; (三) 受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编制、修订有关水泵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五) 开展水泵供水技术研究、咨询和服务,推广国内外水泵供水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举办水泵供水新产品博览和展销会议; (六) 组织开展国内外水泵供水信息与学术交流,出版内部交流资料,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七) 加强水泵供水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水泵供水行业的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水泵生产单位符合《河南省水泵生产单位资质等级评估、认定管理办法》的技术等级标准要求,并自愿接受主管单位的技术指导; (五)为水泵生产配套仪器设备、供水工程配套仪器设备、供水物资等生产供应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服从行政机关的指令、指派,愿意完成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八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秘书处审查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研究成果和有关刊物、资料; (四)接受本会委托参加有关部门学术活动及参观考察;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与企业技术等级认定考核; (七)组织职工参加岗位技术培训; (八)维护水泵市场秩序,抵制恶意竞争。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起草修订行业规范; (十)审查、决定违规违纪会员的处罚;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秘书长有关工作,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SPAN>)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理事长授权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收费标准:会员单位年交会员费1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另行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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